注册制下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融合及发展

Journal: Economics DOI: 10.12238/ej.v7i5.1561

谭婉冰

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Abstract

信用债是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,银行间和交易所为信用债主要的托管场所,尽管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,但两个场所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存在差异。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、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大环境下,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逐步在推进中,2022年《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》正式发布,境内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。根据2023年3月国家机构改革方案,原由发改委统一负责的公司(企业)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划入证监会,债券市场统一工作推进迈出重要一步。在此背景下,作为注册制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,对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本文在综述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及差异基础上,提出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统一化建构的思路,以及跨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建议与对策。

Keywords

债券市场;信息披露;融合与发展

Referenc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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